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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20:26:2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    浏览: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兵团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兵发改社会发〔2023〕432号)精神,为更好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了《第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报经师市同意,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事项及师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目 录

一、 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二)儿童健康服务

(三)儿童关爱服务

二、 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五)义务教育服务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 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 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 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六、 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七、 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八、 拥军服务保障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九、 文体服务保障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第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 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师市辖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增加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由兵团统一配发;(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兵团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兵团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兵团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新兵发〔2013〕26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兵医保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单位:师市医疗保障局

(二)儿童健康服务

6.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执行。以团场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7.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儿童关爱服务

8.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115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9. 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

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兵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8〕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连队(社区)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10.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居住在师市团(镇)、连队(社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师市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连队(社区)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二、 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师市城市幼儿园、团场幼儿园在园幼儿。

服务内容:实施学前教育经费保障。

服务标准:师市城市幼儿园学前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1350元,进行动态调整。团场幼儿园经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800元,包括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和幼儿园采暖费120元。

支出责任:城市幼儿园学前生均公用经费全额由师市财政承担。团场幼儿园经费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五)义务教育服务

12.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辖区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第十师北屯市辖区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40元(含暖气费120元),初中1060元(含暖气费12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至300元;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除国家标准以外,师市给予义务学校小学生1200元/生·年、初中生1400元/生·年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对小规模学校额外核定取暖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兵团、师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团场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属于兵团特殊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城市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和兵团8:2比例分担,兵团承担的20%部分由兵团承担90%、师市承担10%。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13.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辖区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兵团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据实结算。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国家规定课程及一年级字典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兵团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14.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

服务内容:为第十师北屯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第十师北屯市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年生均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贫困面按寄宿生人数100%确定;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贫困面按非寄宿生人数30%确定。

支出责任:根据《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5:5比例分担,兵团分担的50%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兵团确定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兵团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15.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的学校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为第十师北屯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的在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支出责任:根据《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兵团承担自治区地方试点县辖区内的186团学校。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 普通高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服务标准: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1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第十师北屯市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第十师北屯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和兵团8:2承担,兵团承担部分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18.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第十师北屯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学校收费许可证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和兵团8:2承担,兵团承担部分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9.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用经费。

服务对象:第十师北屯市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实施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服务标准: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

2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服务对象:具有第十师北屯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

支出责任:根据《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分担的20%中,师市所属学校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具有第十师北屯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根据《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分担的20%中,师市所属学校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 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22. 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等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9〕33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44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9〕33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44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87号)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兵团有关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兵团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由师市本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 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边境团场可扩大至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应届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函〔2020〕124号)、《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40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 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兵人社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45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兵人社规〔2022〕1号),职业技能培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720元/人、910元/人、1000元/人、1200元/人、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计划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分别按照3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6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4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兵师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兵师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师市财政状况、保障对象梳理等因素确定。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 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师市本级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师本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 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新兵办发〔2023〕25号)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本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1. 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优化调整兵团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35号)、《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2〕7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51号)、《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54号)、《关于调整2022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将依据国家、兵团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支出责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 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兵发〔2013〕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兵发〔2013〕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 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33.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4.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开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35.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36.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居民。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37.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8.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连队(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氮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兵团财政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39.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0.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师市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4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42.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师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43.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居民。

服务内容:按照兵团遴选确定的基本药物品种,做好基本药物储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积极参与国家药品集采及省际联盟药品采购,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兵团财政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44.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兵团分级分类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4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师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服务内容: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及手工(零星)报销等。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统一兵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43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方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0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兵医保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单位:师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4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及手工(零星)报销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新兵发〔2008〕58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兵医保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责任单位:师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7. 团场一线职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年满60周岁团场一线职工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团场一线职工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团场一线职工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6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 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49.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师市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0. 老年人福利补贴。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师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具有师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师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具有师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设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服务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的师市所属单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具有新疆户籍的师市所属单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含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5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兵团各级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养老待遇支出和缴费补贴支出构成。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养老待遇,其中:中央财政对国家和兵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兵团财政负担。建立和完善适合师市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六、 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53. 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兵团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意见》《北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北政办〔2023年〕5号)。

支出责任:由师市、团场(镇)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兵团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54.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建保〔2016〕69号)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 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连队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建村〔2019〕15号)、《关于兵团连队新建抗震安居住房的指导意见》(新兵发〔2018〕47号)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团镇各级负责,财政补助和个人自筹相结合,中央安排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 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56. 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满足其中任意条件的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户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标准为不低于678元/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10%—30%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边境团场和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的连队,按照不高于20%比例增发救助金。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5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教助。

服务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1035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分别为200、400、1300元/人/月。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58.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持有师市户籍或已参加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及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2〕31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师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兵团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兵团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9. 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师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非师市户籍人口和师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师市户籍人口,根据困难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师市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团场(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团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拟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师市民政部门予以确认。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

60. 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师市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饮用水、棉被、棉衣、棉帐篷、取暖器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师市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治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1〕13号)、《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7〕14号)、《兵团自然灾害救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兵财建〔2023〕68号)和《第十师北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师市办发〔2022〕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兵团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兵团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兵团财政和师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兵团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师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61. 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师市司法局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财政给与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司法局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6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结合师市实际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师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残联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结合师市实际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服务内容: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师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残联

63.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标准为不低于678元/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照10%—30%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边境团场和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的连队,按照不高于20%比例增发救助金。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残联

64. 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残联,民政局

65. 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符合条件的有康复需求的7岁以上肢体残疾儿童和成年持证肢体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兵团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兵残联发〔2017〕9号)、《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兵残联发〔2019〕2号)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残联,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

66.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师市辖区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9年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服务标准:对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教科书费,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免学杂费标准按学校收费许可证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不低于3000元。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负责,中央、兵团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残联

67.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按照每年400元/人均补助。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兵人社规〔2022〕21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负责,中央、兵团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有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大字书和有声读物等阅读内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北屯广播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师市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特殊人群服务区,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负责,中央、兵团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残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宣传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9.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一级、二级各类别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易致贫返贫边缘户、低保户、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等重度残疾人家庭。

服务内容:分年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规范化标准》(2019年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财政负责,中央、兵团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师市各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师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联

八、 拥军服务保障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70. 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领取定期抚恤补助金待遇的优抚对象逐月发放抚恤补助资金,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与兵团同步同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并不断拓展优待内容和渠道;按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发放护理费。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兵团、师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1. 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文件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选择转业、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落实其医疗保障、住房等政策待遇。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兵团、师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2.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退役军人需求,依托人社等部门岗位资源和平台资源每年至少开展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兵团、师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光荣院为服务对象提供饮食,生活必需品,住房,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心理抚慰等社会服务及其他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优待优惠;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他辅助器具;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为优惠服务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兵团、师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 文体服务保障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74.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75. 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基层团连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内容:根据各师团文化特点和职工群众的文化需求,每年为基层团连各族职工群众开展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组织第十师秦剧团赴团场开展文艺演出、戏曲传承活动及戏曲人才培养,全年赴团场开展文艺演出不少于48场次。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党委宣传部

76. 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标准:提供广播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宣传部

77. 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宣传部

78. 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团场连队职工群众。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团场连队职工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电影频道,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保障每名团场连队职工群众每年至少观看1部优秀影片。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兵团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教育局,党委宣传部

79. 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队(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宣传部

80.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标准: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务标准:按照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委宣传部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81.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标准: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

82. 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师市各族职工群众。

服务标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面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责任:中央财政和师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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