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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04 18:21:17    信息来源:政协     编辑:十师北屯市    浏览:

(2012年政协北屯市委员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7年5月12日政协北屯市委员会二届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2024年3月18日政协北屯市委员会三届十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和法律,以政协章程为依据,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为北屯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屯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北屯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政协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组织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北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和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处理事项;

(十)政协章程规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重要思想,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三)协商讨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等重要文件;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和其他报告;审议建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协商决定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机关部门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市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有关的住市自治区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师市党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常务委员会主要领导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北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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