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兵团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兵环发〔2024〕18号)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师市生态环境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对师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师市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师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师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按权限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
(三)制定师市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四)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公安机关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负责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监督管理。
二、师市发展改革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配合行业部门落实国家明确的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三、师市教育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负责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各类教育考试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师市科技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负责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五、师市工信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督管理。
(二)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国家明确的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六、师市公安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非商业经营性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责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时间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配合生态环境局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在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工业企业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空间布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二)负责在确定建设布局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八、师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商业经营性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出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施工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四)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
(十)负责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处罚。
九、师市交通运输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线路等时,制定、实施噪声治理方案,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相关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十、师市文体广旅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文化娱乐、广场舞、体育锻炼和旅游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十一、师市市场监管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生产、销售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十二、其他
(一)各部门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本清单中未列明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事项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另有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清单由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