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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兵财会〔2020〕22号)的公示

发布:财政局 时间:2021-03-02 12:02:57 浏览:

按照《关于下放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兵财会〔2021〕1号)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授予第十师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兵财会〔2020〕22号)公示如下:


兵财会[2020]22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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