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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 “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2-08-25 11:41:12 浏览: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2年第10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师市丰富优质的水资源优势,加强河湖水面(不含水库)的规范管理,促进生态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师市辖区内从事“旅游开发+水产养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河湖水面是指师市区域内可以用于“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所有水面(不含水库)。按面积分为1000亩以上、500—1000亩、500亩以下水面和水产养殖大棚。

第三条  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依法管理,生态优先、安全至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团场(镇)提出的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经营权交易形式(招标、招商、竞拍)进行集体决定;

(二)审核把关招标公告、招商计划、竞拍公告;

(三)统一制订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合同范本;

(四)审定额河土著鱼类及名优水产品范围;

(五)协调处理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团场(镇):作为河湖水面管理主体,负责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经营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工作;负责水面确权勘界及权属登记申请;负责自然养殖水面(池塘)面积核定和日常管理;负责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审批和日常管理,做好“旅游开发+水产养殖”项目选址,协议签订,用地备案及备案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划定河湖水面的水产养殖和旅游经营边界。

(二)师、团纪检部门:负责对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经营权交易过程(招标、招商、竞拍)进行到场监督。

(三)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河湖水面渔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物病害防控、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技术推广,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对捕捞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渔业生产统计,加强水产品价格和市场监测分析,强化渔情、市场和贸易数据收集;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负责水产养殖的试验、示范、推广;提出渔业生产技术措施、建议,组织技术考察,并总结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四)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

(五)师市水利局:负责依法实施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各类水事活动、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六)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师市文体广旅局:负责指导河湖水面旅游业发展,负责监管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监督。

(八)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河湖水面开发利用、水产养殖、销售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九)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水面确权勘界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用地权属的登记,严格审批供地性质,控制建设用地范围,确保供地使用权年限与承包经营权年限相一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用地服务与保障。

(十)师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拟定招商计划,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及综合协调服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1000亩以上水面、500—1000亩水面、水产养殖大棚经营权归所属团场(镇),500亩以下水面经营权归所属连队。1000亩以上水面必须结合旅游资源开发,500—1000亩水面主要侧重于养殖经营。“旅游开发+水产养殖”水面面积按确权勘界面积核定。

第七条  1000亩以上水面由所属团场(镇)提出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的经营权交易方式(招商、招标),河湖水面的旅游经营权和水产养殖经营权可以分别进行交易,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1000亩以上水面采取招商方式进行“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权交易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团场(镇)结合河湖水面实际,编制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招商计划,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招商。

(二)主要招引有实力的水产企业和渔业合作社,带动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和绿色水产养殖业发展。

(三)在团场(镇)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河湖水面资源禀赋评估,有意向的受让人(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根据招商计划要求,编制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必须体现产业绿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理念先进、带动效应明显。团场(镇)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商对象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确定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

第九条  1000亩以上水面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权交易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团场(镇)结合河湖水面实际,编制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项目说明、经营要求、开标方式和评标评审方法等)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分中心交易。

(二)经营单位(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在师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开发旅游业的实力;

3. 具有一项或者多项从事水产养殖的业绩;

4.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 在团场(镇)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河湖水面资源禀赋评估,有意向的受让人(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根据招标公告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体现旅游开发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具体执行方式以及评估预期效益。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确定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

第十条  500—1000亩水面,由所属团场(镇)提出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 的经营权交易方式(招商、招标、竞拍),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其中,采用招商、招标形式确定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500—1000亩水面采取竞拍方式进行经营权交易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团场(镇)结合河湖水面实际编制竞拍公告,竞拍公告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竞拍。

(二)竞拍单位(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师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一项或者多项从事水产养殖的业绩;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在团场(镇)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河湖水面资源禀赋评估,有意向的受让人(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及交易竞买须知等相关要求,由中介代理机构组织交易,确定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500亩以下水面,由所属连队按照“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制度在团场(镇)纪检机关、经济发展办公室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由团场(镇)统一管理的水产养殖大棚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水产养殖经营权对外交易时团纪检机关、农业农村局须到场监督,并参照500—1000亩水面进行管理。已确权水产养殖大棚由职工按相关规定自行流转经营。水产养殖大棚优先用于适合大棚养殖的水产品(虾、蟹等),以及水产苗种培育等经济附加值高的水产品养殖。新建的水产养殖大棚养殖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旅游开发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严格在划定的水面、沿岸范围内开展旅游经营,不得擅自填埋、占用、破坏和扩大利用水面及沿岸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要以水体保护以及周围生态涵养区域的保育为前提,以观赏游憩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建设为带动,以基础设施开发为辅助,形成相对完备的岸线利用总体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要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深入挖掘渔文化内涵,大力发展渔家乐、休闲垂钓、渔事体验、渔业文创等文旅项目,为游客提供更丰富的体验方式和更完善的保障服务,从单纯的捕捞养殖转向渔旅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要推进河湖水面生态价值实现。打造流域岸线经济带,提高水的附加值,积极推动 “亲水游+生态垂钓+生态研学+高端民宿”等业态融合,带动周边区域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要以“水”作为主题,提升河湖水面景区相对于其他景区的竞争力。依据人的亲水心理,设计赏水、玩水、亲水、饮水、品水等多种形式的项目。可以根据河湖水面所在地的民俗、历史、传说、饮食等多种形态为载体,衍生出地方特色产业,扩展师市旅游的产业链。


第五章 水产养殖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负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投放的水产苗种、鱼药等须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1号、2号》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确保河湖水面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同时,根据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要开展水产品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技术研究,推动水产品养殖绿色发展;要充分开发利用水体养殖空间,提高生产能力,在垂直方向上建立由多物种共存、多层次配置、多级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的立体养殖生态系统;按照水域承载力科学确定适宜的放养品种、放养量、放养比例等,鼓励加大白斑狗鱼、梭鲈、河鲈、高体雅罗鱼等额河特有鱼类养殖。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要加强产销对接。推进市场流通能力建设和产品营销,以白斑狗鱼、梭鲈、河鲈等额河土著鱼类和蟹、虾等名优水产品为重点,打造师市特色渔业品牌;灵活运用节庆、博览会、线上营销、产销直供等平台,提升师市渔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建立水产品销售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对于基础设施的提升和改造须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团场(镇)同意后方可实施;水产养殖单位不得擅自填埋、占用和扩大养殖水面。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由河湖水面所属团场(镇)、连队对经营单位进行清退:

(一)擅自填埋、扩大河湖水面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缴纳河湖水面标准使用费和水费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违规投放苗种、鱼药造成水质不达标的;

(五)合同到期的。

第二十四条  属清退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在接到清退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所在团场(镇)、连队办理清退手续,在2个月过渡期内,自行处置旅游开发建筑物、设施设备和转移养殖水产品、拆除自建养殖设施,禁止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不得影响河湖水面再利用。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承包期间所形成的构筑物,由经营单位转移或拆除。逾期不按要求转移和拆除的,视为经营单位主动放弃旅游开发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养殖水产品、养殖设施的所有权,由所属团场(镇)、连队报请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涵盖内容必须写入合同内,作为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形成约束力。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由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师市文体广旅局、团场(镇)负责制订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合同(制式),经营单位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后,团场(镇)、连队同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因旅游开发、水产品养殖周期确需延长合同期的,报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同延长期限(1至2年)和水面标准使用费,合同期满,师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经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旅游开发+水产养殖”带动效应明显、开展提升改造或者修建配套标准化池塘的经营单位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七条  后期若需填埋和扩大河湖水面,需报所属团场(镇)审批,并报师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方可动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师市各团场(镇)、连队所属河湖水面(湖泊、坑塘)已签订合同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新签订合同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收益及分成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须按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水面标准使用费及水费。经营单位根据《关于调整第十师北屯市市域范围内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0〕23号)第二条“灌溉期0.03元/立方米,非灌溉期0.02元/立方米”缴纳水费,水费全额上缴至师市财政专户。500亩以下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800元/亩,500(含)—1000亩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700元/亩,1000(含)—5000亩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500元/亩,5000亩及以上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400元/亩。

第三十条  水面使用费上缴师市财政,由团场财政局(所)负责收取、汇缴。70%作为国有资源经营收入分配至团场(镇)、连队,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和团场改革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支出,确保不形成刚性支出缺口。


第九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大力发展白斑狗鱼、梭鲈、河鲈等额河土著鱼类,以及蟹、克氏鳌虾等名优水产品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大棚养殖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从水面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奖励条件。

(一)标准化池塘健康养殖:河鲈苗种平均单产达到450公斤/亩,河鲈、白斑狗鱼商品鱼平均单产达到500公斤/亩,河蟹、克氏鳌虾平均单产达到120公斤/亩。

(二)1000亩以上水面:引进新型环保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展名优产品养殖,整体水面名优产品平均单产达到20公斤/亩, 其中5000亩及以上水面平均单产达到16公斤/亩。

(三)500—1000亩水面:引进新型环保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展名优产品养殖,整体水面名优产品平均单产达到35公斤/亩。

(四)500亩以下水面(不含100亩及以下):以额河土著鱼类及虾蟹为主养品种的水面,平均单产达到90公斤/亩(主养品种占到75%以上),或名优水产品平均单产达到75公斤/亩。

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

池塘奖励80元/亩,天然水面奖励36元/亩。水产养殖产量以团场实际测产签字为准。


第十章 配套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形式,创建水产公共品牌及标准,鼓励经营单位按标准使用公共品牌,同时鼓励经营单位创建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

第三十五条  师市牵头招揽有实力的企业,建立以经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集鲜、活、冻、干水产品交易于一体的产地专业水产品交易市场、产销冷链中心等,配套冷链物流、贮藏保鲜、线上交易、市场综合管理等服务和设备设施。建立牢固的产销关系,提高市场信息的传播效率,进一步推进水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降低水产品流通成本,促进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第十师北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养殖水面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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