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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 时间:2024-01-19 12:07:5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屯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规章,结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在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通过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布幅、绘画、汽球、拱门、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北屯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北屯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北屯市城市管理局和财政局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户外广告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七条  受让方利用户外广告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北屯市城市管理局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统一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与北屯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资源使用协议》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广告内容的核准需到北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北屯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取得经营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按规定进行缴费。

第十二条  北屯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书》银行回执单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北屯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经检测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五条  北屯市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负责广告内容和价格行为监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屯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出台新的征收办法的,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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