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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5-03-26 11:34:3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师市广大职工群众、居民朋友们:
随着近日气温逐渐回暖,师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 禁火期
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 禁火区域
师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及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尤其是边境团场区域、得仁山公园、丰庆湖国家湿地公园、白沙湖景区等重点区域。
三、 禁火措施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域擅自野外用火;
(五)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 工作要求
(一)明确行政辖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宣传、巡查、检查,确保禁火令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落实责任制,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三)师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务必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巡查巡护,盯紧重要时段、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突出抓好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的火源管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师市安防委办公室或师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第十师北屯市安防委办公室电话:0906-3376323;第十师北屯市林业和草原局电话:0906-3329638。
五、 相关处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由有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禁火令于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十师北屯市安防委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