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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事项编码 | 网厅办理 | 否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登记备案 | 收费 | 否 |
联系电话 | 09063370583 | 监督电话 | 09063370033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十师北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申报材料 | 1. 书面申请: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向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陈述理由及条件; 2. 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 执业许可证副本; 4.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镇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 医院工作年度报表,疾病分类年度报表; 7.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8. 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合格的证明材料; 9.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 ||||||
办理条件 | 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 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4.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 能认真执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劳社发〔2000〕116号)。 | ||||||
办理流程 | 1、 申请。申请人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审批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属于本审批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审批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审批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订报务管理协议。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 ||||||
办公地点 |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329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