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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2:残疾军人抚恤金

发布:师市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41:20 浏览:

序  号 2

BTSS-MZJ-JF-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残疾军人抚恤金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