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 给付"6: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发布:师市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46:30 浏览:

序  号 6

BTSS-MZJ-JF-006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