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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5: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13:22 浏览:

序号 5

职权代码 BTSS-FGW-CF-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通过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对经初步调查或者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线索,属于本部门管辖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3.定案处理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定性准确、法律适用、办案的程序、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等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

4.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履行催告程序,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