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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53:08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SFJ-JC-003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务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    (一)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五)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六)司法部和自治区、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