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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1: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0:41 浏览:

序号 11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1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70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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