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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6:强制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4-05 17:32:56 浏览:

序号 16

职权编码 BTSS-SLJ-QZ-016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型 强制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7届第49号公布,自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18号修改,2010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11届第39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实施主体 师市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治理。2、决定责任:逾期仍不治理的,作出代为治理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指定的单位代为治理。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代为治理情况,并依法收取代为治理所需费用。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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