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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 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12-20 18:29:13    信息来源:北屯工商局     编辑:赵存存    浏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如果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即使计入福利费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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