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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妇联 时间:2021-01-04 18:54:01 浏览:

各团场妇联,院(校)、机关妇委会,公安局、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妇委会,师市直属各单位妇联、妇委会:

根据兵团妇联《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妇厅字〔2020〕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按照评选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候选人、公示、政审后推荐上报师市妇联。

一、 推荐名额

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额不限。

二、 推荐条件

推荐工作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生产一线的女性参评比例不超过10%。

巾帼文明岗推荐名额中,30%用于推荐妇女脱贫攻坚方面的优秀岗组;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名额中,60%用于推荐妇女脱贫攻坚方面的优秀女性个人;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用于推荐妇女脱贫攻坚方面的优秀团队。

三、 推荐程序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公开、逐级申报的推荐方式,由各单位从近年荣获兵团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中择优推荐,各单位要拟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在政治和业绩表现方面严格审核,严把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报送前须完成资格审核、政审把关、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同级党委审批等程序。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妇厅字〔2020〕74号)和《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妇厅字〔2019〕1号)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凝聚巾帼力量、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的有力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做好推荐组织工作。

(二)做好材料报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把关,按要求对外公示,填写推荐表(附单行事迹材料)和汇总表,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800字(材料由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请将党委审批意见和推荐材料、公示、政审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3份)于2021年1月5日前报送师市妇联。联系电话:3905192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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