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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22 16:30:1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发改委 浏览: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兵(十师)煤安罚〔2021〕10-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一号井
地址: 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沙吉海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十师发改委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督察中,发现存在未按有关规定确定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未编制矿井充水性图、未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中央变电所未悬挂“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北屯市财政局 账号: 3086170104001046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第十师北屯市 人民政府或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第十师北屯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个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