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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开通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提升户政服务效能

发布时间:2022-01-14 19:44:28    信息来源:十师北屯市公安     编辑:彭欣    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异地户口迁移“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全面启动全国范围内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业务。


(一)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注意事项:

1. 适用事项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

2. 适用地区

兵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 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4.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依托“备案系统”中“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注意事项: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跨省通办”业务的开通进一步简化了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了户政服务质效,群众无需手持准迁证和迁移证往返迁入地及迁出地奔波,真正实现让系统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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