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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2-05-20 19:39:1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职权名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职权依据:主席令第五十三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主体: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网安部门

责任事项:

1. 监督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技术监测、督促、管理。

2. 检查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执法检查。

3. 指导责任: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建设或整改工作。

4. 通报职责:对发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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