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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公告(4月)

发布时间:2023-05-06 19:06:2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交通运输局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一、 截至2023年4月30日,辖区内3家道路运输业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百八十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3家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 截至2023年4月30日,辖区内17辆普通营运货车超过两年未检测、审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17辆普通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三、 公告时间为10天,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百八十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业户明细表5.5

《道路运输证》超过两年未年审车辆明细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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