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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9:59:43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交通运输局    浏览: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屯市实际,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北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0月13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 公示时间

因涉及群体较为集中,已专门征求意见,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5日,2023年10月13日24:00时截止。

二、 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第十师北屯市政府网站

三、 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有效时间

1. 书面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发送电子邮件到btssjtysj@126.com。

2. 电话、传真意见请致电:0906-3354396(请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 来信请寄:北屯市新区龙山路306号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公示期内


第十师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8日             


北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服务。网约车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网约车行业管理和审批工作。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税务局、党委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北屯支行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市民需求、市场发展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资格认定结果;


(二)在北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及承担风险能力;并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网信、税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员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并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七条 结合本市行业发展现状,为加快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鼓励网约车经营公司优先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开展经营合作。拟开展合作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管理、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下管理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九)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经营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经营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经营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经营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经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经营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APP、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等;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本市;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机动车合格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证明;


(五)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合同或者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者使用年限自初次注册之日起超过8年的。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经营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经营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退出经营的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营运车辆转非营运的相关手续。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经营公司签订的协议即将到期,拟继续合作的,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协议,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诚信不良记录;


(五)经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或者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前款(二)至(三)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北屯市数据库系统之外的车辆办理平台注册手续;


(二)不向北屯市数据库系统之外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三)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通过优化约车软件,提供“一键叫车”服务,方便老年人使用;


(四)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七)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八)不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


(九)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经营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确保依法纳税;


(十一)按照规定及时将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十二)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计时计程设备、车内视频记录设备等正常使用;


(十三)网约车经营公司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与网约车驾驶员的收益分配模式,约定保障措施;


(十五)不得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六)公开服务质量承诺,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七)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


(二)按照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


(四)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选择合理路线或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按照网约车经营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六)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七)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经营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网约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备;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经营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纳入诚信考核,对网约车经营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评定,奖优罚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都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公司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经营公司进行整改;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发起联合监管,按流程报经属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网约车经营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根据视频资料、书面笔录、卫星定位系统和向网约车经营公司调取的电子档案等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审查和查询服务。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将网约车经营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接照“谁监管、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对网约车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配合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主体在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配合做好网络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对平台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推动完善交通领域新业态行业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健全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网约车企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改部门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三十八条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为网约车经营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认真执行《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要求,预防新业态行业用户资金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和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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