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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2-09-14 13:53:19 浏览:


师市办发〔2022〕55号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2年第10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国家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工程设施及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影响水库安全、污染水库水源等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师市辖区内水库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十师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环境保护规划》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对水库水资源的利用,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要严格落实河湖(库)长制、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制、安全运行管理“三个责任人”制等有关制度,各级河湖(库)长、“三个责任人”负责协调督促解决水库运行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一)师市水利局作为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规划,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2. 加强水库管理、安全维护、生态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建立技术档案,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3. 依法实施水库取用水资源的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取水、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等水行政审批事项;

4. 负责审查和批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审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5. 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各类水事活动、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6.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水库管理职责,如下: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库渔业管理,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安全生产,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物病害防控、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技术推广,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并对捕捞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水库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船舶、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监督管理,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服务与保障,配合编制水库管理与保护规划,负责水库(含水库引水渠、放水渠等)及水利设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审批,并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在水库、输放水建筑物(引水渠和放水渠)等水利工程设施周边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师市公安局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指导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库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审查批复水库应急预案,统筹做好防汛应急物资储备,适时开展水库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师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库运行维护资金。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水库开发利用、水产养殖、销售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水库属地团场(镇)依法履行下列水库管理职责:

1. 落实水库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2. 向职工群众宣传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协助师市生态环境局、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对影响水库生态环境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4. 配合师市水利局开展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和水事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

5.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水库管理运行单位(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 落实水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3. 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维修、养护,落实水库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制订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4. 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经营主体和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管理;

5. 制止侵占、毁损水库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

6.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水库工程设施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水库坝体、输放水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和盗用各类物资、器材、设备;

(二)移动、破坏水库观测、测量、水文、交通、通信、动力、照明、消防、界桩等设施设备和标志;

(三)擅自操作水库设施设备。

第六条  水库及其输放水建筑物(引水渠和放水渠)管理范围:执行《第十师水库及白沙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师市发〔2020〕15号)。

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水库200~500米,小型水库50~200米。

第七条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筑物;

(二)擅自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五)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

(六)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七)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围库;

(二)在水库大坝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

(三)在坝顶路面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

(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五)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鱼;

(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

(七)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第九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开发利用单位按照《第十师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及环境保护规划》做好人饮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十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师市水利局负责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师市水利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一)新建以及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中型水库已达5年、小型水库已达10年;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水库大坝安全的事件后3个月内。

第十三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依据国家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报废。水库报废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库所在地团场(镇)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师市水利局负责。

第十五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水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维修、校正和核定,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检查。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检查资料,随时掌握水库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水库水文资料和监测、检查资料规范整编,分类建档,不得遗失。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师市、师市水利局、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师市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师市水利局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师市水利局对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师市水利局报告。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师市水利局的指令和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用。

第二十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师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编制的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经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师市批准。

水库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调度运行,不得破坏水库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经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师市水利局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水库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

水库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方案、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应当依法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养殖手续。

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调度运行。

第二十五条  师市水利局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应当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水费政策,实行计量收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费。


第六章  水上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库库区渡口、码头的设置,必须经师市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旅游船载客量、渔船捕捞行为管理分别由师市交通运输、旅游、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第三十条  库内各类船只,必须证照齐全,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应急设备,并保持设备运行良好,定期接受师市交通运输、旅游、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审验。

严禁“三无”船舶(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责任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从事水上运输;严禁生产性船舶和个人自用船经营水上游览、渡运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水体及其空中建造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水面开展集会、集市、水上游乐、体育比赛、水上训练等活动,必须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单位同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第四条(一)(二)(三)款规定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团场(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师市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关于《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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