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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从业资格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3 16:15:3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 浏览: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该驾驶员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从业资格证已撤销。
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十师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
序号 | 姓名 | 资格证号 | 从业类别 | 撤销时间 | 备注 |
1 | 杨瑞凯 | **************351X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2023年8月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