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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从业资格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3 16:15:3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    浏览: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该驾驶员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从业资格证已撤销。

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十师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


序号

姓名

资格证号

从业类别

撤销时间

备注

1

杨瑞凯

**************351X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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