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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5-07-04 20:19:04 浏览:

福海县芦花湖玉米烘干厂、福海县鲁玉打瓜烘干厂涉嫌连续 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 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 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 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上述当事人送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师市监罚告〔2025〕58号、(十 师市监罚告〔2025〕59号),依法告知我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 举行听证。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当 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 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通过在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市监处罚〔2025〕58号、十师市监处罚〔2025〕59号),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 法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06-3690652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市监处罚[2025]58号)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市监处罚[2025]59号)



第十师北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