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 时间:2022-12-13 23:27:59 浏览:

 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师民发〔2022〕3号



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各街道办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师北屯市民政局    第十师北屯市党委组织部    

         第十师北屯市财政    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兵团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兵团团场社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团场(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目录》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团场(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由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力量作为承接机构,并按购买服务内容和要求,为社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配置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除承担购买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作事项外,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三)按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要求,协助团场、街道及师市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事务服务等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精心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团场(镇)、街道可根据社区工作特点,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人员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五条  团场(镇)、街道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有关事项,规范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章 服务配置

第六条  根据团场(镇)、街道社区人口数量、管辖面积、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科学合理配置社会工作力量,原则上按社区户数每150户左右配置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其中团场(镇)、街道社区工作站每站点配置应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社会责任感强,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动员能力;

(五)无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六)原则上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承接主体和团场(镇)、街道,社区的双重管理。

第九条  承接主体主要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师市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按师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团场(镇)、街道,社区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团场(镇)、街道应指导社区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统一编入社区网格员队伍,建立人员考勤、民情日记制度,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节假日轮休和参加党团等方面与社区两委同等管理。保障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带薪休假待遇,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考核采取季度与年度相结合方式,季度考核应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团场(镇)、街道组织管理主体会同承接主体共同实施。考核实行实绩考核与居民测评相结合,以岗位服务职责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重点突出居民满意度测评,居民满意度在总体考核体系中占比应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由团场(镇)、街道制定,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取年终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由团场(镇)、街道研究确认后上报师市民政局备案,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社保保险和管理费。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以上年度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由承接主体按月发放。

(二)在基本工资标准基础上,增设同一社区服务的年限补贴,每满2年上浮50/月,所需补贴资金列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予以保障。

(三)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工资分别按照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30%20%10%比例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以发放绩效工资。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社区参加考核人数的20%。社区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每月300元、500元的补贴,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工资档案,应包含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及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年限、工资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

第十八条  团场(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关于兵团团场社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兵民发〔201810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目录》(兵民政发〔202127号)等文件规定,明确社区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承担的群众自治工作职责、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和取消(禁入)事项等,规范细化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各单位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社区居委会承担指引目录以外的行政事项,如确需协助完成的工作,都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师市组织的至少一次培训,培训课程不少于20学时。培训的结果与考核评议挂钩。

第六章 职业规划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职业发展体系:

(一)强化政治激励。团场(镇)、街道应加大从优秀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选举进入两委队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根据兵团相关政策规定,加大从优秀工作人员中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力度,对在师市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优先录用。

(三)完善奖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优秀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奖励,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解聘、辞职,由团场(镇)、街道、承接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协议规定办理,报师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团场(镇)、街道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hack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