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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10:32:5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黄秋平 浏览:
北政办发〔2023〕5号
市域各团场(镇),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3年第7次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北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屯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9〕124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兵建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屯市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群周转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市域各团场(镇)等部门(单位)要根据相应的职能,配合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政府批准的委托运营单位负责公租房的整体运营管理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地户籍的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无房人员;新引进人才;援疆干部人才、挂职干部、交流干部、选调干部等;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各类特殊困难家庭、身边好人家庭、道德模范、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族团结模范、见义勇为者等人员,且符合以上第七条条件的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联审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本地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地确定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本地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本地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赠与、继承、分割、法院裁定等)、无房屋征收信息。
第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取得工作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无房屋征收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集中租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住房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租房,职工必须满足第十条规定;
(二)招商引资企业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租房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包括科技人员、医生、教师等),援疆干部、挂职干部、交流干部、选调干部等应当取得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应任职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方式和审批流程。
(一)公租房实行“一审一公示”;
(二)申请审批流程:领取申请表并提交资料(居住地社区)—初审(街道办)—运营单位受理并部门联审(住建部门审查房屋交易、征迁信息;民政部门审查收入、家庭状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持有房屋产权信息)—审核结果(公示7天)—摇号、分房、配租(委托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委托运营单位)—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完成配租后,委托运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情况反馈给房源街道办,租住人员由所在辖区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清单:
(一)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状况说明;
(四)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取得工作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
(五)确需享受政策的,需开具人员类别证明(由街道办出具城镇低保、低保边缘等身份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由申请人一次性提供,在社区窗口一次性办结。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七条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北屯市人民政府网站、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核发受理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核,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符合优先保障范围的人群,确认为轮候对象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优先轮候对象,按照配租顺序优先配租。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接收没有监护人同住的失能、半失能等缺乏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度瘫痪老人及精神病患者等人员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承诺书的出具。申请人要书面承诺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审核部门的审核(含年度审核);并承诺如不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交复核申请资料,视为放弃住房保障资格,同时申请人及共同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申请人承诺书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字按捺手印。
第四章 轮候、配租、退出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轮候期。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经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
第二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建部门复核,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配租分批次通过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应满足“拎包入住”的最低装修标准,初步确定如下:
(一)内墙满刮腻子,乳胶漆(或内墙涂料)刷白,厨房、卫生间墙面满贴瓷砖;
(二)所有室内顶棚,满刮腻子,乳胶漆(或内墙涂料)刷白;
(三)厨房、卫生间地面铺300毫米×300毫米防滑耐磨地砖,其他房间地面贴800毫米×800毫米地砖;
(四)厨房安装橱柜、洗菜池、灶台、油烟机;卫生间安装淋浴花洒、洗脸盆、坐便器;房间配备床、衣柜;全屋配灯饰;
(五)进户门为对讲防盗门,内门为木门(配五金)。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企业集中租赁的公租房是毛坯房,确需装修的,经公租房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由企业负责装修。装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装修标准由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清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经委托经营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算房租。装修费用抵扣租金。由承租企业装修的公租房在租赁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由委托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租赁期租金后退还未抵扣完毕的装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装修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委托运营单位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入住前,委托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说明,共同验收附属设施设备后签署损坏赔偿承诺书,并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三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所承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公租房的;
(六)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审核资料的;
(七)承租人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年度审核时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包括暖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六)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运营单位为其安排30日搬离期,搬离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如因其他原因无法在搬离期内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委托运营单位为其安排过渡期,过渡期最长时间为三个月,过渡期内租金应当按照同等地段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既不腾退房屋,又不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委托运营单位可以向北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北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查,承租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租房,并按规定结清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 退房条件。
实地查验房屋,如房屋室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结清相关费用(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收回租赁合同、及时归还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并停止计算房屋租金。如承租人未自行办理上述事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互换承租的公租房的,由受理单位初审。经审核仍符合保障资格、房屋设施无损坏的,按规定办理调换手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调换,同时完成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租 金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参考租金公式:公租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各(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公租房平均面积。
1. 城镇低保家庭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不高于3%;
2.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不高于8%;
3.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租金缴费比例不高于16%。
第三十七条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北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签订合同之日收缴租赁保证金2000元,由委托运营单位收取。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出现违约责任的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维修、租金收缴等事项,按照公租房租金收入的15%安排预算,用于支付企业日常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等支出。公租房配建的商业、车库等其他设施及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纳入公租房租金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四十一条 住建部门每年制定定期核查的计划,由公租房房源所在街道、社区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核查计划、核查清单对辖区内承租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住建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保障方式(调整租金、清退、维持现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清退,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十四条 在承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承担因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委托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职责分工。
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北屯市民政局:负责核实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能力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情况。
北屯市财政局:加强公租房收入的监管,对公租房相关预算费用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北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房屋情况。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委托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查商品房预售网签;负责核查保障性安居政策享受信息;负责公租房信息化管理;负责核定建设公租房、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租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租金收缴等相关费用支出,上报市政府并列入市政府年度预算。
北屯市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各辖区内人员对公租房的申请受理与核查、申请资料的审核、租住人员的管理(包括对辖区内公租房租住人员的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每年的公租房年度审核工作、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资格人员进行清退。
北屯市市域各团场(镇):负责本团场(镇)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委托运营单位应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复核和轮候情况,公租房建设、筹集、出租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动态更新公租房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配租合同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分析、决策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住户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发现一次计入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不良记录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依照《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